人类婚姻上的一夫一妻制是伴随私有制而来的,它和人类历史上的一切重大变迁一样,归根结底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。在远古时期,人类的群婚杂交的根源在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,人们不得不群居杂处,以原始群为单位生活和进行生产劳动,非如此不足以抵御野兽的袭击和克服自然界的灾害,而杂乱性交正是与群居杂处相联系的。过了多少万年以后,生产力向前发展了,人类学会了使用火,发明了弓箭,改善了许多生产工具,可以由少数几个人一起活动,于是群居杂处的现象逐渐改变,一男一女独立生活成为可能。同时,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出现了剩余产品,从而出现了私有制,使在当时的生产劳动和战争中期主要作用的男子得以统治女子,视女子为私有财产;既是私有财产当然不许别人染指,于是婚姻规模日益缩小,一夫一妻制逐渐产生。
从群婚与杂交发展为一夫一妻制,这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。但是,从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来看,可以说没有哪个时期有过真正的一夫一妻制,这就是说,中国的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,而中国的男子却能娶几个妻子,所谓“大丈夫三妻四妾”,即实行多妻制。当然,可能在名义上只有一个妻子,即只有一个“正室 ”,但其他姬妾却可以有许多,这实质上仍是多妻制。在西方的古代,虽然男子不是明目张胆地娶妾,但是也实行杂婚,“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。”
一、劫夺婚、买卖婚、媒妁婚
中国古代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通过一些不同的形式演变和发展的:
一种形式是劫夺婚,男人凭借武力、体力抢走女子,强行成婚。大致是在商末周初产生的《易经》就记载了这样一些类似歌谣的作品:
屯如邅如,
乘马班如。
匪寇,婚媾。
(《屯》六二)
乘马班如,
泣血涟如。
(《屯》上六)
以上诗句描写男子很威风地骑着马,闯进了女子家中,人家以为是强盗,等到女子被他带走了,才知道这是抢婚,而女的还在伤心地哭泣。这一幕抢婚的情景,生动地呈现在我们面前。梁启超评论说:“夫寇与婚媾,截然二事,何至相混?得毋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?故闻马蹄蹴踏,有女啜泣,谓是遇寇,细审乃知其为婚媾也。”
所谓劫夺婚,一般是假劫真婚。所以爻辞明言:“匪(非)寇,婚媾。”它是被当时的社会普遍接受的婚姻制度。
《易经》还有这样的说法:
见豕负涂(土),
载鬼一车;
先张之弧,
后说(脱)之弧。
匪寇,婚媾。
(《睽)上九)
《仪礼·士昏礼》规定,男方“亲迎”要用全副黑色装备(“载鬼—车”),可能是受这种风俗的影响。《礼记·曾子问》云:“孔子曰: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,思相离也;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,思嗣亲也。”这个说法与劫夺婚有关。女家三夜不熄灯,是因为怕家中女子被人夺走,男家三天没有乐声,是怕女家来犯而保守秘密。《礼记·郊特牲》上所说的“婚礼不贺”,其用意大概也是怕把结婚的消息泄露出去。
劫夺婚对后世有相当影响,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仍保留此习俗。如魏晋以后,我国爨族仍实行劫夺婚的制度。“将嫁女三日前,(女家)执斧入山伐带叶松,于门外结屋,坐女其中。旁列米淅数数十缸,集亲族执瓢、杓,列械环卫。婿及亲族新衣黑面,乘马持械,鼓吹至女家,械而斗。婿直入松屋中挟妇乘马。疾驱走。父母持械,杓米淅洗婿,大呼亲友同逐女,不及,怒而归。新妇在途中故作坠马状三,新婿挟之上马三,则诸亲族皆大喜……新婚入门,诸弟拖婿持妇扑跌,人拾一巾一扇乃退。”这段叙述几乎是对《易经》劫夺婚的疏解。
唐代是我国各民族的大融合时期,劫夺婚被当时的婚仪所吸收,成为“坐地安帐”(即在屋外搭喜棚,也称“青庐”)、“下婿”、“弄妇”等节目。清人桂馥的《黔南苗蛮图说》用插图和文字对贵阳和都匀一带少数民族的劫夺婚作了形象的记叙。直到解放前我国有些少数民族还实行劫夺婚。
以上这些劫夺婚是当时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婚俗,是假劫真婚。但古代社会生活中也有真劫真婚的情况。如在民间也有因纳不起聘礼而劫婚的,《左传·襄公二十五年》记载:郑国一个小商贩在去晋国途中,遇见一起迎亲的,他就劫其新娘为妻。《北史·高昂传》记载:高乾求崔氏女为妻,女家嫌他无权无势不从,其弟高昂协助他将崔女夺出。到了村外,怕被夺回,高昂对他哥哥说,为什么不快行婚礼呢?高乾明白了意思,在野外与崔女性交了,然后领回家去。
这种劫夺婚和作为婚俗的劫夺婚有所不同。而一些统治者在战争中掠夺妇女,霸为妻妾,或借助权势夺人妻女为妻妾,那更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了。
掠夺婚以后,几乎在整个阶级社会中还存在过买卖婚的形式。古代传说伏羲制俪皮为礼,(俪皮即鹿皮,当时可能起类似货币的“一般等价物”的作用。)有人认为这不可信,可是在以后的婚礼中,那些纳采、纳征、纳币都含有索取货财的内容,都不同程度地起着买卖婚的作用。直到两千多年后的今日,我国不少地区嫁女儿还要向男方索取高额礼金,有些贫困落后地区甚至公开标价“嫁”女儿,可见买卖婚之风多么盛行不衰。本世纪20年代陈东原写过一本《中国妇女生活史》,其中提到买卖婚在中国的历史一定是很短的,其实,买卖婚在中国存在的时间是很长的。
继买卖婚以后出现的是媒妁婚。实行媒妁婚,表面上废除了那种赤裸裸的买卖妇女的形式,而改为要有媒妁介绍,收取聘礼,履行一定的(以后演变为十分繁琐的)婚礼形式,使男女两性成婚。这种媒妁婚,一直延续到东方,特别在当前中国的不少农村地区,媒妁婚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。
《诗经·齐风》曾描写了当时的媒妁婚:
艺麻如之何,衡从七亩;
取妻如之何,必告父母。……
折薪如之何,匪斧不克;
取妻如之何,匪媒不得。
这首诗的大意是,如要娶妻,一定要告诉父母,取得父母的同意,而且不通过媒人介绍就不行。可见,媒妁婚制在春秋战国时已经确立了。婚姻本身是一种制度,社会的发展使婚姻本身具有越来越多的规范,这些规范要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统治阶级的意志。
二、婚礼
在春秋战国时期,婚礼还很简略。《论语》中孔子所说到的“礼”,以论“礼意”的居多,其中丧礼、祭礼都有,而独无婚礼,可见婚礼在当时并不居重要地位。《礼记·郊特牲》说:“婚礼不用乐,幽阴之意也。婚礼不贺,人之序也。”《礼记·曾子问》又说:“娶妇之家,三日不举乐。”显然在那时即使举行婚礼,也是把它看成是“幽阴之礼”,不奏乐,人们也不祝贺,而到了后世就不同了。在春秋战国时期,整个中国不统一,各国包括婚礼在内的风俗习惯也不统一,流风纷呈。 虽然“逆妃” 、“来纳币”、“委禽”和“亲迎”等记载已经散见于《春秋经》和《左传》,但其实行的程度与具体做法对各国、各地区来说是大不相同的。后世流行的“六礼 ”,记载在《仪礼》的“昏礼”和《礼记》的“昏义”,这两部分并不是某个人在家中杜撰的,而是到了战国,或更晚一些,人们把各地的风俗、做法加以汇总、提炼成书,“六礼”就成为统一的婚姻形式,流传了两千多年,至今仍有“六礼”的遗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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